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1年12月27日下发了《关于提高省直管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待遇水平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108号),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较《山西省省直管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晋政办发[2002]28号)具体变化如下:
一、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一)调整用人单位缴费比例
由原来的6.5%调整为8%。
(二)提高支付限额
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3.6万元调整为8万元。
(三)提高医疗保险住院待遇
1.降低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在一类、二类、三类收费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800元、500元、300元(旧办法:800元、600元、400元)。
2.调整支付比例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参保人员在一类、二类、三类收费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发生符合政策规定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职职工分别为80%、85%、90%;退休人员分别为 85%、90%、94% (旧办法:分段计算)
3.调整转诊转院支付比例
经批准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职职工为80%、退休人员为85%;转往省外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职职工为75%、退休人员为80%。
(旧办法:按照三级医院标准再提高5%)
4.调整诊疗项目自付比例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使用《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时,个人先自付10%,其中,使用进口医用材料的个人先自付20%。
(旧办法:不区分国产、进口,均为15%)
5.调整乙类药品自付比例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使用乙类药品发生的费用个人先自付5%(旧办法:10%)。
6.扩大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支付范围
将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9项治疗性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旧办法:不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7.增加长期居外人员的“两定”机构
长期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学习)的职工,可在当地就近选择3所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2所定点零售药店做为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旧办法:就近选择1所县级及其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
(四)调整医疗保险门诊待遇
1.增加门诊大额疾病病种为14种(旧办法:10种)
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脑血管病后遗症致神经功能缺损、心肌梗塞、慢性中(重)度症病毒性肝炎、慢性肺源性心脏病、高血压Ⅲ级高危及高危、糖尿病合并并发症、活动性结核。
血友病、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重度精神分裂症(新增4种)。当年发生符合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大额疾病门诊费用,统筹基金支付70%(与旧办法相同)。
2.扩大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1)住院时发生的医疗费用;
2)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3)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和家用医疗器械等费用;
4)为其家庭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纳费用。(后两条与旧办法不同)
二、提高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水平
(一)调整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和缴费办法
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的筹资标准,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4%缴纳。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向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缴纳。
(二)提高起付标准费用补助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费用由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
一般人员补助50%(旧办法:40%)。
医疗照顾人员补助70%(旧办法:60%)。
(三)提高住院支付比例补助
1.职工住院时,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年度发生符合政策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8%(旧办法:7%)
2.退休人员在一类、二类、三类收费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年度发生符合政策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公务员医疗费用分别补助5%、5%、4%(旧办法:统一补3%)。
3. 医疗照顾人员在一类、二类、三类收费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发生符合政策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在职职工分别补助13%、10%、8%,退休人员分别补助10%、7%、4%。
4.参保人员年度发生符合政策规定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90%(与旧办法相同)。
(四)提高最高支付限额
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旧办法:医保范围以内的费用可发生到20万元)。
(五)提高门诊大额疾病补助
1.患有14种门诊大额疾病,当年发生符合政策规定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
一般人员补助18%(旧办法:由个人负担的部分补助40%)。
医疗照顾人员补助20%(旧办法:由个人负担的部分补助60%)。
2.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
一般人员补助90%(与旧办法相同)。
医疗照顾人员补助92%。
(六)提高门诊、急诊医疗费用补助标准
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的补助,职工每年补助调整到300元,退休人员每年补助调整到400元,补助资金划入个人账户。
(旧办法:45周岁及其以下的职工每年补助100元,45周岁及其以上的职工每年补助150元,退休人员每年补助200元)。
三、其他
(一)从2012年开始,在省直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病种付费试点工作。
(二)对门诊大额疾病准入标准、支付范围及年审周期、时间进行调整。
(三)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全省统一编码。